刊登報紙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100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100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