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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 登報-公告範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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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中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100年度催字第***號編號1發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BH*******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00年**月**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登報內容請以法院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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